反外國制裁法 : å¾æ"¿å¸ åå¤å½å¶è£æ³ å¯å¼å
¥é¦æ¸¯ å¾·å½ä¹å£°æ¥èªå¾·å½ä»ç»å¾·å½ Dw 08 08 2021 - 第十条 国家设立反外国制裁工作协调机制,负责统筹协调相关工作。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协同配合和信息共享,按照各自职责和任务分工确定和实施有关反制措施。 第十一条 我国境内的组织和个人应当执行国务院有关部门采取的反制措施。. 第十条 国家设立反外国制裁工作协调机制,负责统筹协调相关工作。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协同配合和信息共享,按照各自职责和任务分工确定和实施有关反制措施。 第十一条 我国境内的组织和个人应当执行国务院有关部门采取的反制措施。
第十条 国家设立反外国制裁工作协调机制,负责统筹协调相关工作。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协同配合和信息共享,按照各自职责和任务分工确定和实施有关反制措施。 第十一条 我国境内的组织和个人应当执行国务院有关部门采取的反制措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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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条 国家设立反外国制裁工作协调机制,负责统筹协调相关工作。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协同配合和信息共享,按照各自职责和任务分工确定和实施有关反制措施。 第十一条 我国境内的组织和个人应当执行国务院有关部门采取的反制措施。
第十条 国家设立反外国制裁工作协调机制,负责统筹协调相关工作。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协同配合和信息共享,按照各自职责和任务分工确定和实施有关反制措施。 第十一条 我国境内的组织和个人应当执行国务院有关部门采取的反制措施。
第十条 国家设立反外国制裁工作协调机制,负责统筹协调相关工作。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协同配合和信息共享,按照各自职责和任务分工确定和实施有关反制措施。 第十一条 我国境内的组织和个人应当执行国务院有关部门采取的反制措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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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条 国家设立反外国制裁工作协调机制,负责统筹协调相关工作。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协同配合和信息共享,按照各自职责和任务分工确定和实施有关反制措施。 第十一条 我国境内的组织和个人应当执行国务院有关部门采取的反制措施。
第十条 国家设立反外国制裁工作协调机制,负责统筹协调相关工作。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协同配合和信息共享,按照各自职责和任务分工确定和实施有关反制措施。 第十一条 我国境内的组织和个人应当执行国务院有关部门采取的反制措施。
第十条 国家设立反外国制裁工作协调机制,负责统筹协调相关工作。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协同配合和信息共享,按照各自职责和任务分工确定和实施有关反制措施。 第十一条 我国境内的组织和个人应当执行国务院有关部门采取的反制措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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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条 国家设立反外国制裁工作协调机制,负责统筹协调相关工作。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协同配合和信息共享,按照各自职责和任务分工确定和实施有关反制措施。 第十一条 我国境内的组织和个人应当执行国务院有关部门采取的反制措施。
第十条 国家设立反外国制裁工作协调机制,负责统筹协调相关工作。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协同配合和信息共享,按照各自职责和任务分工确定和实施有关反制措施。 第十一条 我国境内的组织和个人应当执行国务院有关部门采取的反制措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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